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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12.04    新闻来源:青海省妇幼保健院   浏览次数:

亮点: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101日起施行。

一、《条例》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删除了“医疗事故赔偿”,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将“罚则”改为了“法律责任”。(相较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条例》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三、《条例》第五条规定政府对于医疗纠纷预防的领导和协调职责,并在第二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纠纷预防规范上给予了具体的规定,包括要求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相关规范以及对其进行此方面的培训教育等。

四、《条例》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五、《条例》规定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的行为加重了其对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条例》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七、《条例》首次提出医疗保险中患方的医疗意外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医疗活动是高技术、高风险性行为,其疗效水平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医疗风险是存在难以预料和避免的风险,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带来的可能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大举措。


八、《条例》用了整整五条长篇法条明确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的途径,分别涉及卫生主管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就医疗调解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九、《条例》明确今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并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收取费用。要求建立专家库,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鉴定。

       十、《条例》充分发挥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机构的调解作用,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对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解决路径,为解约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资源,快速解决提供了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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